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市城市管理委與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北京市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BF--2017--2721)和《北京市非居民建筑垃圾運輸處理服務合同(試行版)》(BF--2014--2724)進行了修訂,同時新起草了居住小區(qū)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形成了《北京市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北京市居住小區(qū)廚余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北京市居住小區(qū)其他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北京市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合同》(以下簡稱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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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分別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餐飲服務單位和居住小區(qū)物業(yè)管理單位與廚余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之間的廚余垃圾收集運輸服務關系,居住小區(qū)物業(yè)管理單位與其他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之間的其他垃圾收集運輸服務關系,建筑垃圾產生單位、建筑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單位、建筑垃圾處置服務單位之間的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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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兩部門將示范文本通過“首都之窗”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間為2020年8月4日至8月10日。歡迎社會各界通過發(fā)送郵件到bjgshtc@163.com或csglwgfc@163.com的方式,為文本的完善提出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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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示范文本修訂,一是落實《北京市廚余垃圾分類質量不合格不收運管理暫行規(guī)定》,通過將垃圾分類的法規(guī)規(guī)定轉化為民事約定,促進餐飲服務單位、居住小區(qū)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收集運輸單位依法履行垃圾分類義務,規(guī)范廚余垃圾收集運輸管理。二是新增加了居住小區(qū)其他垃圾、建筑垃圾(裝修垃圾)收集運服服務合同內容,完善了我市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服務合同體系。三是示范文本對簽約主體的違約責任進行了明確的界定,細化了違約情形,并約定違約金額,進一步強化誠信履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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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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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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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北京市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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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北京市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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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北京市居住小區(qū)廚余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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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北京市居住小區(qū)其他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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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北京市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北京市居住小區(qū)廚余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北京市居住小區(qū)其他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北京市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合同》四個合同示范文本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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